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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奖励补贴!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条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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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奖励补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上述各项奖励县区(园区)按相同额度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条件:
一、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80%以上,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培训。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60%以上。
(五)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达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应达8家以上。运营3年后,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
(六)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申请专利。
(七)在孵企业职工中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八)设立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九)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政策、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十)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二、 宿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建立培育孵化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管理团队健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80%以上,鼓励从业人员参加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培训。
(五)设立种子资金,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六)入驻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小微企业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小微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创业团队由3人(含3人)以上组成,并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
(七)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政策、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材料:
1.本年度认定(备案)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请各项目申报单位输入网址下载“宿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程序,在线填报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宿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并上传相应附件证明材料。
2.各申报单位在线填报完成后,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市级认定(备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推荐上报(为加速我市孵化载体的发展,本年度申报不受成立年限限制),认真做好申报指导、信用核查、材料审核、实地勘察、对外公示和推荐上报等工作。
3.经推荐的申报单位将申报书与附件证明材料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报送至所在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推荐材料(纸质原件一式两份)至市科技局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推荐材料电子版发送至szskjj2021@163.com。推荐材料包括:推荐表(见附件)、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宿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信用核查结果、公示文件等。
4.各申报单位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真实、清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将视情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