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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淮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淮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价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2/12/29    浏览次数: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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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精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攻坚力量和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加强淮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形成具有我市特色与优势的科技创新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我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科技基础设施。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为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撑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我市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开展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培养工程技术人才和工程管理人才等,为行业或领域招引和集聚人才。
(三)开展对外开放服务,接受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化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检测服务,共享研发设备等。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接纳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负责工程中心规划布局和认定备案,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相关政策及管理办法,指导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
(二)负责工程中心的备案审核、调整和取消等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工程中心验收、定期绩效评价。
(四)支持工程中心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
第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县区、园区科技部门是工程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工程中心相关政策,负责工程中心的培育、推荐备案和监督管理。
(二)服务保障工程中心建设运行,给予政策和经费等配套支持。
(三)协助组织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开展验收、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工程中心建设各项任务,提供工程中心必要的经费支持、基础条件保障, 解决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中的问题。
(二)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
(三)做好工程中心评价、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四)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组建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组建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在淮北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新型研发机构等,运行两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依托企业组建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依托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5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基础,科技创新优势突出,具有较强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能力及成果转化成功经验,具备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行业引领带动作用明显。产学研联系密切,有较好的合作基础。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在研项目和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形成稳定的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相对集中的物理空间和必要的试验、检测、分析的研发设备等。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五)拥有筹措配套资金的能力和自有资金,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
第八条  工程中心申报组建程序:
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发布通知,采用限额推荐、竞争择优的方式申报组建。
(一)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编制申报材料,填写《淮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附件1)。
(二)县区、园区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至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
(三)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工程中心组建计划,予以备案。
(四)新组建的工程中心备案后编制《淮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目标任务书》(附件2),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报备。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根据需要可成立由依托单位、有关成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有关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等。鼓励工程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实体,为行业内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
第十条  工程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和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本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议工程中心的技术规划、研发方向、重大项目、工程开发及试验方案等,提供技术、经济和管理咨询。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可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组建备案后运行达到三年的参加验收,并参加绩效评价。建设目标任务书完成情况为工程中心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运行期间如需更名、进行重大调整、或重组等重大事项的,依托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向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报备。
第十三条  因主要技术骨干人员变化,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程中心无法继续正常运行的,依托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同意后终止工程中心资格。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程中心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是对工程中心的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培养、引进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面向社会提供创新服务,规范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价依据。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结果向社会发布。对评价优秀的工程中心予以表彰,依据淮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经费,优先获得市级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先列入淮北市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培育库。评价不合格的,限期一年内整改。
第十七条  绩效奖励经费使用应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用于工程中心运行管理、续建完善等,实行单独核算,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依据绩效评价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或中途退出评价;
(二)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整改未通过;
(三)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无法正常运行;
(四)在申报或绩效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五)因严重失信,被其他行政部门发布、实施联合惩戒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经备案后命名为“淮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统一规格要求制作牌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淮科〔2007〕33号)、《关于实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淮科计〔2014〕1号)同时废止。
微软简粗黑淮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增强工程中心自主创新和社会化服务能力,规范市工程中心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市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评价是对工程中心连续三年内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培养、引进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面向社会提供创新服务,规范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高效原则。评价范围为已备案和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原则上每三年评价一次,绩效评价指标细则根据工程中心建设情况另行制定。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负责对工程中心从科技创新投入、建设与发展、对外服务、规范管理等方面确定评价指标,及时发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为工程中心建设运行数据和中心绩效报告。中心绩效报告包括中心绩效评价申请表、建设和运行情况自评估报告以及财政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 绩效评价由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按工作方案要求,通知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组织所属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价材料报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
第八条 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工程中心的自评材料认真审查,核实数据,确保评价材料准确性和完整性;书面材料经审核后汇总报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负责对自评材料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县区(园区)科技部门组织专家按一定比例抽查参评的工程中心实际运行情况。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按各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方式对工程中心评价打分,按总分值划分等级。绩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 对分值排名前30%的工程中心列入“优秀”等次,得分低于60分的工程中心为“不合格”等次,其余为“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 对无故不参加验收,不再列入工程中心名单;对验收不合格、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评价优秀的工程中心予以表彰,依据淮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经费,优先获得市级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先列入淮北市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培育库。
第十四条 参加绩效评价人员应按照绩效评价工作要求,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科学、公正、独立行使评价职责和权利。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绩效评价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绩效评价结果等行使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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