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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为推进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农田建设项目质量品质,打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精品工程,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奋勇争先、争创一流工作氛围,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建质〔2020〕46号)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项目评选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2022年优质项目申报时间截止到5月底,以后年度申报时间按评选办法执行。
项目咨询热线:19855107810(微信同号),0551-65300113
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项目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建设工作质量品质,打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精品工程,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奋勇争先、争创一流工作氛围,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建质〔2020〕4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根据农业农村部下达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各地各单位实施新建和改造提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项目评选以工程建设质量为主,兼顾工程效益、运行效益及群众评价等因素。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项目评选坚持质量第一,绩效优先;严格标准,科学严谨;建管并重,运行良好;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与申报条件
第五条 评选对象为省农业农村厅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计划中的单个项目。
第六条 申报评选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个项目建设面积丘陵山区不少于2000亩,其他地区不少于5000亩,工程布局科学;
(二)项目前期准备、规划设计、评审论证、建设管理、验收上图等程序规范;
(三)完成实施计划批复的建设内容、竣工决算审计、上图入库、移交管护等工作;
(四)项目工程质量管控体系健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监理单位监理负责人等相关管理人员能按合同规定全部到位,日常考勤、履职情况良好。施工、监理日志记录齐全,真实反映情况;
(五)落实项目移交管护工作,有明确的管护主体,管护协议,落实管护经费和管护责任;
(六)县级初验、市级验收工程质量优,项目区群众评价好,外观形象佳;
(七)项目内业档案资料完整、真实、规范,符合档案管理要求。项目单元(项)工程、隐蔽工程有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片(影像)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被媒体曝光,在工程质量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审计监督、财政绩效评价,以及农业农村部第三方评估、省级抽查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三)项目区群众反映或投诉,对项目满意度不高,经核查属实;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调整总额超过总投资10%或未按规定履行调整变更手续;
(五)省级抽查时仍未完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优质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所属农场)组织申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以下称单位)负责审核推荐。
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场)应结合竣工项目验收,对照优质项目申报条件,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组织申报。
第十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单位)按照择优推荐的原则,每个市(单位)按被评选年度实施项目数量5%的比例推荐优质项目,不足1个的按1个申报,最多不超过4个,达不到优质项目申报条件的可不推荐。
第十一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单位)要对县级申报的项目逐个进行现场核查,听取群众意见。符合条件的,方可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推荐。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申报单位应于评选年度4月底之前,将评选确认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三条 申报优质项目需提供材料:
(一)《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项目申报材料》(见附件一);
(二)项目简介。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成效、主要做法等内容(见附件二);
(三)市级验收报告(见附件三);
(四)反映项目整体状况、工程外观质量和隐蔽工程施工情况图片(至少5张,见附件四)。
第四章 评审与表彰
第十四条 确定备选项目。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市上报的项目,从省级专家库抽取专家,组织召开评审会,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择不超过20个项目作为被评选年度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备选优质项目,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进行公开公示。备选优质项目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在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议,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现场复查。
第十六条 印发通报表彰。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通报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优质项目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2022年为首次评选年度,首次评选2019、2020年建设的项目,以后年度依次进行。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取消申报和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 参与评选的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有关评审规定。复查、评审专家违反纪律规定的,取消复查、评审资格。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