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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第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范围、条件及评审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4/10/15    浏览次数:130    

蚌埠市第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范围、条件及评审办法的详细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的蚌埠企业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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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第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范围、条件

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表彰奖励综合管理的意见》(蚌办发〔2000〕33号)要求,依据《蚌埠市第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办法》(见附件),对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版、发表、结项或首次公开演出、展出的社会科学、文学艺术成果和作品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由市社科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市社科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负责整个社科奖评审活动的统筹协调,并具体负责社科类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文学类、文艺类评审工作由市委宣传部文艺科负责组织实施

蚌埠市第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办法

为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规范有序做好市第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表扬激励我市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的成就,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打造繁荣兴盛的文化强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并主办蚌埠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市社科奖),领导评审各项工作。

第二条  市社科奖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社会科学出成果、出精品、出人才。

第三条  市社科奖的评审坚持依法规范、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和公平公开、客观公正、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参评的成果、作品,必须是本市区域内的个人或集体创作的社会科学领域研究成果。

第五条  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主要研究对象是社会科学方面的,虽借鉴运用了自然科学的内容、手段和方法,亦可列入评审范围。

第六条  本市作者同市外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本市作者主编或本市作者完成的篇幅占整部作品50%以上。

第七条  市社科奖分为社科类、文学类、文艺类,参评的成果、作品,其出版、发表、结项或首次公开演出、展出的时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下列各类社会科学成果,可申报参评:

(一)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正式出版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文献、社科普及读物),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报刊公开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报告,撰写、创作、表演的文艺作品,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二)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蚌埠市智库建设及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并通过鉴定结项的课题成果。

(三)应用对策性成果,包括未公开发表并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内部研究报告,已被实际部门采用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具有鉴定验收报告或县处级以上单位书面证明和其他佐证材料。

署名为单位的成果,原则上以署名单位名义申报。若变更申报人,须提供经署名单位和参与者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由成果主要作者以集体名义申报。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评:

(一)纳入国家、省级出版项目的再版成果;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成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

对参评成果的其他具体要求,在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三章  评奖和授予

第九条  市社科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为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评审工作的指导、协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审定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获奖成果。市评审委员会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驻蚌有关高校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负责整个社科奖评审活动的统筹协调,并具体负责社科类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文学类、文艺类评审工作由市委宣传部文艺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由各有关学科专家及省、市有关部门、单位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评奖程序分为:个人(集体)申报,受理单位初评并在本单位公示,学科评审组复评,评审委员会终评,集体研究审定拟获奖名单,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等环节。

第十二条  受理个人(集体)申报的单位是指:

(一)各县(区)党委宣传部,经开区、高新区党政办;

(二)市直各部门、高等院校、大型企业、中央和省驻蚌单位;

(三)市社会科学、市文学艺术各学会、研究会、协会等。

受理申报的单位,组织专家组成初评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评,写出评审意见并盖章,登记造册汇总后报送市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科评审组复评时,做出成果评审意见,提出奖励等级建议。

第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各学科评审组汇报,审议学科组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评审应有2/3以上委员参加,且获一等奖的得票数应不少于实到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3,获二、三等奖的得票数应不少于实到评审委员人数的1/2。

第十五条  拟获奖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须在“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www.bengbu.gov.cn)上公示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获奖项目及获奖人选的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项目及获奖人选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十六条  蚌埠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评奖专项经费由财政预算列支。奖励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0项,其中社科类60项,文学类、文艺类各20项。一等奖在评奖数的20%以内,二等奖在评奖数的60%以内,其余为三等奖。著作类与论文类分设,其比例根据申报情况另定。著作类成果视情设立荣誉奖若干项。

第十七条  为调动我市广大社科工作者的积极性,同时设立蚌埠市社会科学优秀作品奖,由市评审委员会颁发证书。奖项原则上占优秀成果奖的50%。

第四章  评奖纪律

第十八条  凡发现有剽窃、侵夺他人学术和创作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市评审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将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坚持评审专家回避原则。凡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参评成果的专家,不能参加成果所属专业学科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评审委员会加强对评审工作全过程监督。参加评奖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奖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拉票、泄密等现象。对发现违反评奖规定和纪律的行为,将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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