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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孝感市各地就业创业政策申报补贴奖励+认定流程材料、条件标准细则

文字:[大][中][小] 2024/11/5    浏览次数: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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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惠企补贴政策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工作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21号)规定、《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5号)、《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第四条规定、《关于更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20号)第一条规定。

2.对象与范围:

1)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吸纳脱贫人口、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

3.标准及时限:

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企业吸纳脱贫人口或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给予企业奖补。

4.申报流程:

1)申请受理。向人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①《孝感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A4规格、1式3份);

②企业与新招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单、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脱贫人口提供帮扶手册等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人社部门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门户网站公示;

3)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高校毕业生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1.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8〕5号)、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鄂财金发〔2023〕34号)、《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第三条规定。

2.对象与范围:

①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②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③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3.标准及时限: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贴息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4.申报流程:

1)小微企业依规定申请,由创业所在地(营业执照登记地)人社部门负责受理,携带(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新招录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财务报表、近半年经营流水、工资凭证(近3个月)、社保凭证)到人社窗口办理;

2)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

3)创业担保机构提供贷款增信;

4)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并审核放贷。

(三)一次性扩岗补助

1.政策依据:

《关于更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20号)第一条规定。

2.对象与范围:

招用毕业年度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的企业。

3.标准及时限:

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4.申报流程:

1)免申即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在省企业职工社保系统内进行数据比对,确认符合条件人员。

2)自行申报:企业可到市民之家失业保险经办窗口申请,提交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失业保险缴费单、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等材料。

3)审核公示。将审核结果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审批流程,将资金拨付至用人企业对公账户。

(四)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

1.政策依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深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15号)。

2.对象与范围:

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3.标准及时限: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0.7%、个人0.3%)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4.申报流程:

降费实行“免申即享”,由人社部门调整系统参数,无需参保单位申报,直接落实。

(五)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政策依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深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15号)。

2.对象与范围:

1)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企业无严重违法失信情况的。  

3.标准及时限: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4.申报流程:

免申即享,无需申报。采取社保系统后台提取数据比对方式,核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拟定拨付资金报告,报相关部门批准后,财政局拨付资金,由人社部门直接拨付到企业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资金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六)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64号)、《关于调整孝感市重点产业职业培训指导目录及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孝人社发〔2022〕15号)。

2.对象与范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3.标准与时限:

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2个课时,享受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300元—3200元/人。对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4.申报流程:

1)培训机构提供申报资料

①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1份),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费的提供代为申请协议;

②人员类别证明材料: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学信网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贫困家庭子女身份证明(原件1份),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的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1份或证明原件1份),农村劳动者以身份证住址、户口簿、土地承包证或村级证明认定;

③就业培训学员登记卡(原件1份);

④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可在信息共享系统查询);

⑤《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

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登记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2)就业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核定符合条件人员后,将资金发放至定点培训机构。

(七)创业培训补贴

1.政策依据:

《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47号)。

2.对象与范围:

贫困家庭子女、脱贫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高校学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等。

3.补贴标准及期限:

“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课程不少于24课时,补贴标准为300元/人;“创办你的企业”(SYB)和“改善你的企业”(IYB)课程不少于56课时,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扩大你的企业”(EYB)课程不少于48课时,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网络创业培训课程不少于56课时,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4.申报流程:

1)培训机构提供申报资料

①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1份);

②创业计划书(原件1份);

③人员类别证明材料: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学信网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贫困家庭子女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的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1份或证明原件1份);

④就业培训学员登记卡(原件1份);

⑤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可在信息共享系统查询);

⑥《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

⑦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

2)就业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核定符合条件人员后,将资金发放至定点培训机构。

(八)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107号公告)、《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关于深化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4号)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

2.对象与范围:

1)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失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毕业1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3.标准及时限:

1)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4.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人员先办理就业困难认定、就业登记及失业登记;

2)提交申报资料;

①《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表》及附件(表格可在市民之家人社窗口领取或湖北政务服务网、孝感市人社网下载));

②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③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④享受社保补贴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可在信息共享系统查询);

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初次申报须提供以上所有资料,再次申报仅须提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表》及附件。每份资料都须加盖企业公章。社保补贴初次享受月份从就业登记时开始算起。

二、惠民补贴政策

(九)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44号)。

2.对象与范围: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3.标准及时限:

按照孝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4.申报流程:

1)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各院校组织毕业学年的“七类人员”在离校前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申请材料应附:①湖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②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可在信息共享系统查询)。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等证明。

2)初审公示。各院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审核。各院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应附《湖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汇总表》(加盖公章)。院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资金拨付。每年10月25日前,由各地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十)一次性创业补贴

1.政策依据: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第十四条规定、《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第七条规定、《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第三条规定。

2.对象与范围: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

3.标准及时限: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孝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

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在校大学生),在孝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各类返乡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申报流程:

1)申请受理。线上受理:申请人登录“微孝就业”小程序,点击政策申报,按照提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线下受理:在孝感市民之家人社窗口或者社区人社服务窗口,由创业者提供身份证(可在信息共享系统查询)、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外出返乡证明、退役证)申请。

2)审核公示。人社部门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官方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

3)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帐户。

(十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1.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第八条规定、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鄂财金发〔2023〕34号)、《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第三条规定。

2.对象与范围:

①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②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3.标准及时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4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他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申报流程:

1)借款人个人依规定在“孝创贷”平台上提交申请,由创业所在地(营业执照登记地)人社部门负责受理;

2)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

3)创业担保机构提供贷款增信;

4)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并审核放贷。

(十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107号公告)、《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关于深化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4号)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

2.对象与范围:

1)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失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毕业1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3.标准及时限:

1)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申报流程:

1)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市民之家人社窗口或社区人社窗口);

2)提交申报资料。

①《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表格可在市民之家人社窗口或社区领取,并经户籍所在社区初审盖章);

②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可在信息共享系统查询);

③银行卡复印件;

④个人社保缴费凭证(仅在湖北省以外地区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

⑤残疾证(仅残疾人提供);

⑥低保证明(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供);

⑦学历证明(仅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

初次申报人员须提供以上所有资料,再次申报人员仅须提供《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保补贴初次享受月份从灵活就业登记时开始算起。

(十三)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政策依据:

《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鄂人社发〔2017〕34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深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15号)。

2.对象与范围:

1)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2)参保职工的退役军人,其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3.标准及时限:

1)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2)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4.申报流程:

1)申请者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线上可通过湖北政务网申报,线下向市民之家失业保险经办窗口提交《企业参保职工技能补贴申请审核表》;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和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对申请者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查询,同时通过失业保险参保信息等方式进行审核;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十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1.政策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财社〔2023〕1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52号)。

2.对象与范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3.标准及时限: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4.申报流程:

1)由单位提供招用对象的申报材料(审核认定表、困难人员认定表、签订劳动合同、九类人员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

2)按规定报财政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

(十五)失业保险金

1.政策依据: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深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15号)。

2.对象与范围:

1)失业人员失业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及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3)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步办理失业登记。

3.标准及时限:

1)发放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90%发放。

2)领取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发放时间:从申领的次月按月发放。

4)其他相关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机构代其缴纳,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申报流程:

线上可通过电子社保卡端口、湖北政务网申报,线下携带个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市民之家失业保险经办窗口申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符合条件人员后,经审批流程,将资金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领金人员有重新就业、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或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停发。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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