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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奖补!宣城市各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资助奖励和申报条件流程指南整理如下,宣州区、郎溪县、广德市、宁国市、泾县、绩溪县、旌德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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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各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资助奖励汇编
市级(2017年发布)
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 , 分别 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50 万元 、20 万元 。对已 备案国家级 、省级 、市级孵化器 、众创空间孵化用房改造费 、创 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等分别给予最高200 万元、150 万元、
100 万元补助。
广德市(2023年发布)
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省给予奖励的,我市先行奖补;对经省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并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孵化类创新创业平台等,对其导师服务、创新创业活动等直接费用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绩溪县(2023年发布)
对新获批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万元。
泾县(2022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加速器等技术研发平台 ,分别 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10 万元。
宁国市(2023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 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宁国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奖励;对各类科技孵化器(加 速器、众创空间) 在国家、省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宁国市级及以上各类企业孵化器 (加速器、众创空间) 入孵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孵化器 (加速器、众创空间) 运营主体1万元/家奖励。
宣州区(2023年发布)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人社局;责任科室:区发改委综合科、区科技局高新科、农社科、成果转化中心,区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宣城市各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申请市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 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 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 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 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 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申请市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须达到第七条前5项条件;
2.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50%以上;
3.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 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申请市级备案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 请备案时有2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 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15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 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
4. 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2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 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 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 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 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宣城市各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流程
1. 申报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提出申报材料 ;
2. 各县市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3. 市科技局负责对推荐的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 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 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 内向所在县市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报告,经县市区、市开发区 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报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 规范统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 统计数据。县市区、市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须加强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统计数据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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