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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培育壮大氢能新兴产业,促进我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健全完善氢能“制储运加用”全产业链体系,构建“一核(武汉经开区)一都(青山区)两翼(东湖高新区、临空港开发区)”的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集聚区,力争到2027年将我市打造成为氢能产业创新研发、装备制造、示范应用协同发展引领区,形成全国重要的氢能装备中心、重要氢能枢纽城市。
产业规模倍增。全市氢能全产业链总产值达到600亿元,其中,氢气产值达到100亿元,氢能应用装备及零部件产值达到400亿元,培育引进6家以上国内氢能行业头部企业,氢能产业规上企业突破50家。
创新能力跃升。创建6个省级及以上氢能产业创新平台,突破氢能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5项,质子交换膜、膜电极、电解槽、电堆、液态储氢、掺氢/氨燃烧等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6项以上国家示范产业标准和规范,氢燃料电池及汽车研发与应用在国内保持领先地位。
氢能应用广泛。优化氢源供给结构,形成化石能源制氢、可再生能源制氢等多元化供给体系,氢气总产能达到40万吨/年。打造沿三环线、四环线加氢环线,全市建成加氢站20座。推动氢能在交通、工业、能源等多领域应用,燃料电池汽车突破2500辆。
二、重点任务
(一)坚持创新驱动,推动核心技术攻关
1.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制储运加用”全产业链重点环节,面向质子交换膜、高压储氢容器、氢气压缩机、燃料电池电堆等核心技术组织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对纳入市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按规定给予最高80万元支持。对企业牵头承担氢能领域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国家拨付资金最高50%、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创新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
2.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氢能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技术应用,对氢能领域新获批建设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按规定给予1000万元支持。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政策。推动中试平台建设,制定有效的推进举措和配套措施,支持中试平台建设升级。(牵头单位:市科技创新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完善提升标准体系与检测能力。支持氢能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或主导制定氢能产业标准,完善氢能产业标准体系,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制氢、氢能安全高效储运、清洁低碳氢能多元化应用等领域标准制定。健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依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燃料电池、电堆、模块、氢瓶等氢能装备检测服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坚持协同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供需韧性
4.构建氢源供给保障体系。提高制氢效率,降低制氢成本,建设一批氢源供应示范基地。扩大“灰氢”供应,探索化工园区“一区多园”政策,支持企业利用现有氯碱、焦炉煤气、炼化等资源提纯工业副产氢。鼓励“绿氢”制取,落实“绿氢”生产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规定,鼓励企业开展离网制氢、生物质制氢、餐厨垃圾制氢等“绿氢”制取新技术应用。支持有条件的区在化工园区外建设制加绿氢一体化试点项目。发挥都市圈协同发展机制,协调黄石、潜江、孝感等周边城市形成氢气区域供给体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各区人民政府)
5.加快氢能装备和燃料电池汽车发展。加快氢能装备智能制造零碳产业园、氢能科技产业园建设,推动氢气储运配套装备发展,加快液氢罐箱运输技术产业化,支持液态有机溶剂储氢装备应用,加大制氢电解槽、氢气压缩机等重点产品生产。优化氢能装备生产企业奖励政策措施。对燃料电池整车研发和批量化生产企业以及推广应用企业,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奖励办法给予奖励。(牵头部门: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6.推进加氢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适度超前原则,编制加氢站建设规划,简化审批流程,优先支持三环线、四环线加氢站点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加氢环线。鼓励现有加油(气)站改建、扩建加氢设施,建设“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一体站,对新建(含已建)和改建的加氢站,按规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站内制氢设备投资额外给予设备购置成本50%、不超过200万元资金补贴。降低加氢站运营成本,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根据年度加氢消纳量,按照20元/千克的标准给予每年度最高300万元的运营补贴。(牵头部门: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各区人民政府)
7.加大企业引育和项目建设。瞄准燃料电池、制氢装备等优势领域,壮大一批“金种子”“银种子”企业,推动企业上市。瞄准可再生能源制氢、氢存储、氢储运等潜力领域,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独角兽、科技领军企业,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单项冠军的氢能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瞄准深冷高压储氢、固态储氢、加注设备、制加氢一体化设备、移动式加氢等短板领域,招引一批国内氢能行业头部企业和重点产业项目。积极争取全市在建的氢能产业项目纳入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等。(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部门:市委金融办、市经信局、市应急管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科技创新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坚持应用拓展,构建多元化示范场景
8.推动工业领域替代应用。发挥工业副产氢禀赋优势,推进工业副产氢就近消纳。支持钢铁企业以氢作为还原剂开展氢冶金技术研发应用,促进钢铁行业深度脱碳和清洁能源替代。引导石化企业拓展富氢原料来源,推动石化原料轻质化,扩大化工领域氢能替代化石能源的应用规模。(牵头部门: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人民政府)
9.拓展交通领域示范应用。开展交通领域应用示范场景,重点鼓励重载商用车、冷链物流车等氢燃料电池车辆在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推广使用,积极探索氢燃料电池车辆在公交、通勤、城市配送、园林绿化、渣土运输等领域推广使用,对典型应用示范场景给予奖励。落实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全返补贴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武汉公交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10.探索能源领域推广应用。落实《武汉市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实施方案》,推动氢能在可再生能源消纳、电网调峰等场景示范应用。因地制宜,鼓励在有条件的旅游景区、产业园区、医疗机构等区域开展分布式氢能发电、氢能备用电源、光氢储微网供能、虚拟电厂、应急电源、备灾电源等应用。(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武汉供电公司,各区人民政府)
11.构建多元化应用集聚区。积极争取纳入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国家能源领域氢能区域试点。支持在应急救援、园区空域巡检、低空飞行表演等领域开展氢能无人机应用示范,鼓励在高校、新城区、旅游景区等区域开展氢燃料电池二轮车、旅游观光车应用示范,鼓励在长江、汉江、东湖、汤逊湖等主要河流、湖泊水域开展燃料电池船舶应用示范,探索天然气掺氢燃烧应用示范。支持各区因地制宜推广多种氢能应用场景,选择有基础、有条件的区申报市级示范区,对获批的市级示范区给予奖励。(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创新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四)坚持政策保障,健全资金人才链支撑体系
12.完善金融政策体系。统筹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对接省级氢能产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产业基金撬动作用,推动形成氢能科创、孵化、加速和上市培育全过程资金需求的基金群,引导国资和社会资本通过产业基金形式参与全市氢能产业相关项目。为符合条件的氢能企业提供数据增信和信用评价服务。鼓励通过融资租赁、汽车租赁等形式提升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比例。(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委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13.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加强氢能产业智力支撑,支持氢能领域高层次人才申报“武汉英才”计划。鼓励武汉人才创新投资基金择优投资氢能产业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动能。深化产教融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快氢能产业人才梯队培养。支持依托氢能重大项目,培育一批复合型领军人才。支持氢能企业、研究院所培育氢能技术及装备专业创新研发人才。(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部门:市人才工作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创新局、市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建立和完善氢能产业“链长+链主+链创”工作机制,成立氢能产业联盟,推动企业强强联合,强化上下游合作共赢,促进氢能产业协同发展。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产业发展问题,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各区、各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对照年度重点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财政资金管理政策,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区参照市级奖补政策,按照1:1给予奖补。各区落实属地安全风险监管责任,推进涉氢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氢能产业发展良好氛围。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奖项条款或者本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执行;涉及资金奖补支持的,由责任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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