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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征求申报进行中!各市认定科技奖类型条件及程序材料、奖项归纳

文字:[大][中][小] 2026/4/30    浏览次数:12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征求申报进行中!各市认定科技奖类型条件及程序材料、奖项归纳;对接新《奖励办法》;推荐改提名、新增三大奖项、严控数量、企业参与评审、全程监督、奖金免税;覆盖提名评审授奖全流程;质量绩效贡献导向、青年专属奖、企业专家参与、阳光透明;诚邀各界参与,共筑科技奖励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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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本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安徽省科学技术奖质量,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为安徽省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安徽省或与安徽省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组织。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等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省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省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承担省科学技术奖相关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科学技术厅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重大科技成就奖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是指候选者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曾获得国家级或国际上重要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是指候选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服务安徽发展的重点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引领了相关行业领域重大科技进步和产业变革,曾获得国家级或国际上重要科技奖励,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等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重大科技成就奖候选者应当热爱祖国,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的中国公民,其工作单位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候选者在学科建设、技术创新、产业科学技术进步、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为我省相关领域科技创新与发展起到了重要奠基作用。

第十二条 重大科技成就奖授予个人,且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且不重复授奖。

第二节 青年科技创新奖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发现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是指候选者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产生重大国际学术影响,为推动相关学科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是指候选者在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在推动相关行业领域技术进步,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做出了显著贡献。

第十五条 青年科技创新奖的候选者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提名当年1月1日应未满45周岁,且提名年度在安徽省工作。

  第十六条青年科技创新奖授予个人,且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且不重复授奖。

第三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七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八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九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者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难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组织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者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或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或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或国家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原始创新性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组织不超过5个;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10个。

第四节 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器件”包括仪器、设备上的主要零件;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等的技术集成。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路线、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可靠,并实施应用2年及以上,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且具有可预期的推广应用价值。

第二十八条 在国外、省外或驻皖外资机构完成的重大技术发明,原则上应已在本省实施,其知识产权归在皖个人或组织所有,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可以提名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九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者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排名前三位的候选者应为该项技术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当发明人少于三人时除外)。

在皖个人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也可以作为技术发明奖的候选者。

第三十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组织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三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领先水平,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且具有良好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较高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且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原始性、颠覆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创造特别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特别重大贡献,对抢占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组织不超过6个;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10个。

第三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五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包括下列类别:

(一)技术开发类,即面向经济主战场和国家或本省重大需求,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或者满足国家或本省重大需求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二)社会公益类,即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与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三)产业创新类,即通过配置知识、技术、人才、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创造新需求,及时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等。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一)所称“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产业主导技术和标志性产品,或者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提高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第三十六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二)所称“经应用推广”,是指相关科学技术成果经过2年及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

第三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三)所称“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是指项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提升行业科技发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创造性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重要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组织应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组织。

第四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为服务经济主战场和国家或本省重大需求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水平并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为服务经济主战场和国家或本省重大需求做出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显著创新,具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具备一定市场竞争力,创造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创造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国家或本省重大需求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水平并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创造较大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国家或本省重大需求做出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产品上有显著创新,具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得到行业较大规模应用,创造较好的社会生态效益,对促进社会进步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产业创新类

在引发产业结构性变革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对推动新兴行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或对传统产业结构变革有重大作用,为服务经济主战场和国家或本省重大需求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引发产业结构性变革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水平并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对推动新兴行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或对传统产业结构变革有较大作用,为服务经济主战场和国家或本省重大需求做出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引发产业结构性变革上有显著创新,具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具备一定市场竞争力,创造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新兴行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或对传统产业结构变革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本条各类中,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创造特别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特别重大贡献,对推动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作用特别重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组织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组织不超过5个;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3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15个。

第六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活动的外国组织、国际组织。

第四十三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应当对华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本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对策建议、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推进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积极宣传本省科技政策与科技成就、促进本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科技交流与合作、提升本省在科学技术领域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本省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十四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名(个),且不重复授奖。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四十五条省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企业家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二)负责综合评审,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监督委员会报告;

(五)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十六条省奖励委员会设委员30-3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科技、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省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等担任;秘书长由省科学技术厅分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其他委员由我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省内高校院所从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中推荐,由省科学技术厅根据评审项目涉及领域遴选产生。省奖励委员会人员名单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奖励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每次换届其他委员保留不超过原有委员的1/5。

省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省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负责同志)任期内因人事变更则自动调整;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副主任委员及专家、学者、企业家等其他委员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省科学技术厅从相应专业领域补充,并报省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批准。

第四十七条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设立若干评审组,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专业(学科)评审工作,向省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三)对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每年由省奖励办公室提出,经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后,报省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奖提名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人选中按规则抽取其他评审委员会委员。

评审委员会应结构合理,保持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评审委员连续聘任一般不得超过3次。

第四十九条评审委员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时,或者根据评审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增补的,由省奖励办公室提出调整、增补人选建议,报省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评审委员调整、增补的情况应当适时向省奖励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在专业(学科)评审前,按领域分为若干小组开展初评,初评结果供专业(学科)评审参考。

第五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厅建立评审专家库,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与维护。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制度机制,严格加强评审保密管理。

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按规则抽取产生。评审专家名单应当按要求严格保密。

第五十二条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坚决抵制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和活动。

第五十三条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保密要求,对评审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严格保密。

第五十四条省奖励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情况作为后续选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提名和受理

第五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弘扬良好作风学风,重在提名服务国家需求和推动本省高质量发展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五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实行提名制,不受理自荐。省科学技术厅每年向社会发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通知,明确提名时间、方式、程序、规则及材料要求等事项。

第五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一)所称的“专家、学者”(以下统称提名专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四)安徽省科学技术奖重大科技成就奖获得者;

(五)近十年以来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专家提名一般应当由2名提名专家联名提名,列第一位的为主责专家。与提名项目任一完成人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超过1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可独立提名。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和安徽省重大科技成就奖获得者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年龄不超过(含)75周岁,其他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含)70周岁。

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被提名项目的完成人或者被提名人选,并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或者人选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

第五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一)所称的“组织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高等学校、省属科研院所、中央驻皖单位、在皖央企等;

(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链主”企业,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等高能级科创平台和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省级专业学会、全省性行业协会、联合会和其他单位。

第五十九条 提名单位应当强化主体责任,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常态化掌握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创新成果并择优提名,原则上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数量不限。

提名专家仅限提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且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提名,每人每年度提名省科学技术奖限1项。

省重大科技成就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具体提名条件与相关要求,以每年度发布的提名通知为准。

第六十条提名单位、提名专家统称提名者,须在提名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提名者应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照标准提名,明确提名奖种,做好审核确认。

提名者应当坚持以德为先,按照相关规定对候选者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对提名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十一条提名者应当协调被提名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所在单位、被提名人选的所在单位公示被提名项目、人选主要情况等内容。单位提名的,还应当在提名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六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五条(三)不得被提名或者不得授予省科学技术奖的其他情形包括: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立案调查尚无结论的;

(二)被判处刑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处分,且处于执行期或影响期的;

(三)被依法列为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对象且处于惩戒期的;  

(四)未对项目做出创造性贡献,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

(五)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的;

(六)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方可实施应用的技术或者成果,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肥料、压力容器、通信设备等尚未取得的;

(七)涉及支撑提名项目相关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尚未结题验收的;

(八)成果涉密的;

(九)同一技术内容在同一年度重复或多渠道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十)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或者当年度被提名为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

(十一)其他依法被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或者有省科学技术厅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十三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或者被提名人选参与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

上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再次作为提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任一类项目的完成人须间隔一个年度。

上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参加评审未获奖的,再次提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任一类项目须间隔一个年度。

上年度重大科技成就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提名人选未获奖的,再次作为重大科技成就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提名人选须间隔一个年度。

第六十四条 项目第一完成人的主要工作原则上应在安徽省境内完成,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为在安徽省登记注册或安徽省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六十五条外国人受聘于我省注册的法人机构,长期在我省从事科研工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中方所有或者与中方共有,可以提名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青年科技创新奖的候选者。

第六十六条 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按照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能作为省科学技术奖被提名成果的完成单位。

  第六十七条 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现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作为省科学技术奖被提名成果完成人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第六十八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三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提名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提名申请、提名书及相关材料。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完整的提名材料要求提名者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提名者。

第六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厅应当对受理的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在异议处理完毕之前,不能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

第七十条 受理的省科学技术奖项目,除因故中止评审之外,提名者一律不得撤回。

第七十一条受理的候选者及其候选项目如被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提名情形的,不提交评审。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七十二条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候选者及其候选项目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省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十三条异议者应当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提倡实名提出异议。个人实名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异议者应当对异议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冒名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诬告陷害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十四条异议者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收到异议材料应当及时转交省奖励办公室,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论或者以任何方式转发、传播。

第七十五条为维护异议者合法权益,省奖励办公室、提名者,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如需要公开的,须事前征得异议者同意。

第七十六条 省奖励办公室收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予以受理。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七十七条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候选者排序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学术类异议,由提名者配合省奖励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由省奖励办公室组织审核处理。提名者应当及时将异议内容转达成果完成方,责成其提出申辩材料,针对异议双方材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要求的期限内向省科学技术厅反馈调查核实情况和提名者处理意见。省科学技术厅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

涉及候选者的纪律类异议,由省科学技术厅转交有关方面调查处理,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十八条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须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延误和弄虚作假。候选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异议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七十九条异议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处理完毕且相关材料报送齐全的,可以提交本次评审。提名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交调查核实报告和提名者处理意见的,异议项目不提交本次评审,提名者应向省奖励办公室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处理或者撤回提名。提名者既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异议处理材料,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撤回提名的,视为放弃提名,异议项目终止评审。

延期处理的异议项目经批准后,在下一年度评审的相同节点前完成调查、核实且相关材料报送齐全的,可以提交后续评审程序;仍未能报送齐全相关材料的,终止评审。

终止评审的异议项目如再次以相同科学技术内容提名省科学技术奖,应当同时提交异议处理材料。

第八十条省奖励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省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省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报监督委员会,同时通知异议相关方和提名者。

异议项目未通过评审的,异议处理程序自行终止,异议反映的相关问题按规定转有关方面处理。

第六章评审

第八十一条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分类制订各奖种评价指标体系。对受理的候选者及其候选项目,由省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八十二条 重大科技成就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包括专业(学科)评审和综合评审环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包括初评、专业(学科)评审和综合评审环节。

第八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初评环节实行小同行评审。按学科、领域从省专家库随机匹配选定省外评审专家,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各组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组内项目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打分相结合方式评审,根据各组项目得分排序和限额指标,确定入围专业(学科)评审的项目。

第八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入围专业(学科)评审的候选项目,以及重大科技成就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划分成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入围专业(学科)评审的候选项目,由评审组专家以记名限额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出进入综合评审的项目建议。重大科技成就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由评审组专家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打分相结合方式评审,根据各组候选者得分排序和限额指标,提出进入综合评审的候选者建议。

专业(学科)评审结果建议经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后,提交省奖励委员会。

第八十五条 省奖励委员会采取会议评审方式,根据专业(学科)评审建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对专业(学科)评审推荐的重大科技成就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按照答辩、评审专家记名限额投票表决的程序进行评审,提出重大科技成就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特等奖和一等奖建议授奖项目。对专业(学科)评审推荐的二、三等奖建议授奖项目,以记名限额投票方式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八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省奖励委员会综合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的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二)重大科技成就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在省奖励委员会综合评审表决时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在专业(学科)评审表决时应当由各评审组到会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三)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在省奖励委员会综合评审时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二等奖、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四)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在专业(学科)评审时应当由各评审组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通过,一等奖应当由各评审组到会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二等奖、三等奖应当由各评审组到会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八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评审专家: <javascript:void(0);>

(一)本人是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者或者候选者; <javascript:void(0);>

(二)本人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 <javascript:void(0);>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以及评审工作人员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以及评审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监督委员会决定。 <javascript:void(0);>

第八十八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奖励办公室可以以适当方式征询有关部门、组织机构等方面意见并提交评审组织参考。

第七章批准和授奖

第八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核,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十条重大科技成就奖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200万元。

青年科技创新奖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40万元。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60万元,一等奖4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国际科技合作奖颁发证书。

第八章监督及处理

第九十一条省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监督委员会委员7-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监督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省奖励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后,报省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九十二条省奖励办公室应当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情况。监督委员会通过现场监督、审议工作报告,以及经省奖励委员会授权对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提交省奖励委员会审议。

第九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省奖励办公室在提名、评审等活动中对相关个人、组织的诚信情况进行审核。对惩戒期内的个人、组织,按程序取消其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资格。

第九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省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六条对在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奖励办法》第二十六至三十条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九十七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八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对违反保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十九条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及其项目的宣传应当真实、客观、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禁止使用省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对违反前款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的经费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一百零二条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本细则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2009年公布的《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科成技〔2009〕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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