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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湖北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先补后股”实施办法全文解读:申报条件、支持标准、股权转化、退出机制全攻略

文字:[大][中][小] 2026/8/25    浏览次数:7    
《湖北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先补后股”实施办法》是该专项顶层制度文件,对资金来源、项目库、遴选评审、资金拨付、股权转化退出、接力支持、监督追责全部作出制度约定。重点提示:所有申报项目必须先行纳入省级科创项目储备库,未入库不予受理;创新创业大赛省赛一等奖以上可走评审绿色通道;财政补助100-300万,项目一生只能享受一次;资金拨付起5年内拿到第一笔市场化融资即触发转股;转股股权比例按照补助金额占融资后估值比例计算;建立和种子基金双向推送接力扶持;同时明确企业、汉交所、受托机构的失信处罚以及改革容错纠错条款。不少申报主体忽略入库硬性门槛、转股估值核算规则、容错适用条件。下面分章节拆解实施办法全部核心要点,帮助企业吃透制度要求,规避申报与项目执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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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财政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着力破解早期科技成果转化融资难的突出问题,规范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先补后股”管理,根据《湖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先补后股”,是指财政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方式给予项目支持,达到约定条件后按程序转为股权,转股后可协商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资金回流专项资金池循环使用的财政科技投入模式。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筛选、投资方案确定等工作,并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汉交所)负责开展项目库建设、项目征集、项目评选等具体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履行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具体负责项目跟踪服务、股权转化及投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支持标准
第四条从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先补后股”改革试点工作。初始规模为5000万元,资金规模根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试点执行成效及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动态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支持湖北省内开展自主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项目。项目申报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湖北省内经营的科技型企业,或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团队申报的须承诺立项后注册成立企业法人。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成果,技术路线清晰可行,具备开展研发与成果转化的基础条件。
(三)拥有稳定的核心研发团队,人员配置与项目研发需求相匹配,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关领域研发或产业化经验。
(四)项目处于成果转化阶段,符合“先补后股”前置扶持、培育孵化的政策定位。
第六条 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为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获得一次“先补后股”资金支持。
第三章项目征集及遴选
第七条项目库建设
省科技厅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汉交所)建立科创项目储备库,实行“常态申报、动态发现、提前储备、滚动管理”,通过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归集全省早期科技成果转化与初创项目资源。“先补后股”项目从项目库中遴选产生,所有拟纳入“先补后股”支持范围的项目,均须先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不予受理申报。
申报“先补后股”的项目实施主体自主提交申报材料,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汉交所)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完整性、信用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基本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积极发挥全省项目库作用,各市(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共享复用入库项目的合规资质与审核结果,减少基层重复审核环节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项目归集
项目库由汉交所采取多渠道征集、分类储备的管理机制,主要来源有以下几种方式:
1.汉交所常态化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各类成果转化载体存量项目中筛选符合具备技术创新性与转化潜力的初创项目,梳理完善项目基础信息后,统一推送至省级项目库。
2.汉交所常态化挖掘实验室前沿技术成果转化、校企联合孵化项目,建立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台账,经初步核验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省级项目库。
3.汉交所定期举办产业链专场对接活动,由龙头企业推荐技术匹配度高、市场前景明确的项目,经审核后纳入项目库。
4.汉交所依托创新创业大赛、重点路演,收录符合条件的获奖优质项目、高潜力初创团队项目。
5.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向汉交所导入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发掘储备的优质项目。
6.省科技厅面向全省常态化开展公开征集申报,定期推送至汉交所。
第九条项目遴选
项目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全程留痕,实行定期集中评审与动态按需增补相结合的常态化评审机制,全流程依次设置专家评审、项目决策、审批公示等核心环节,确保遴选工作科学合规、高效有序。
(一)专家评审
汉交所按照技术领域、产业方向及应用场景对项目进行分类编组,每组不少于7名对应领域的技术专家、投资专家(技术专家人数与投资专家人数比例应大致保持在2:1),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组织开展集中评审。专家通过集中评审提出立项清单和投资额度初步建议,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且政府种子基金及市场化天使投资暂无法前置覆盖的项目,可直接进入“绿色通道”,简化评审过程。
(二)项目决策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合规性核查结论,结合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规模,形成拟支持项目清单及对应资金安排建议,并提请省科技厅党组审议决策。
(三)社会公示
由省科技厅组织面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实名异议开展复核调查。
(四)方案审批
公示期满后,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资金拨付及项目实施
第十条项目签约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受托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湖北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先补后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项目目标、具体内容、资助金额及方式、股权转化及退出等事宜。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省科技厅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足额拨付至受托管理机构设立的“先补后股”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再由受托管理机构足额拨付至项目承担主体,并同步建立项目资金动态台账,全程跟踪资金使用进度与合规性。
第十二条日常跟踪服务
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及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定期跟踪,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重大事项,并依托自身资源优势,为项目提供形势分析、信息服务、财务及法律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省科技厅推动高校依托创新创业中心建设“技术经理人”队伍,联合受托管理机构、种子基金管理人、创投机构等市场化服务主体,推动技术经理人深度嵌入孵化全流程。受托管理机构优先推荐优质项目至汉交所挂牌展示,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拓宽投融资对接渠道。
第五章股权转化及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股权转化
(一)成功实现转股项目。项目承担企业自财政资金拨付之日起五年内,获取第一笔市场化融资后,即触发转股条件,项目承担企业需第一时间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企业完成第一笔市场化融资后及时启动股权转化相关工作,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交股权转化报告。财政专项资金转化股权的持股比例,按其支持金额占市场化融资估值的比例核定。股权转化报告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受托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正式股权代持协议,并依法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未实现转股项目。自财政资金拨付之日起五年内未成功实现转股的项目启动评估验收程序。受托管理机构提交未实现转股项目清单和相关资料,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确认后,依规作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投后管理
受托管理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在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和战略决策的前提下,为完成转股的项目承担企业提供政策申报、资源对接、市场拓展、人才引进和后续融资引荐等服务。每年编制上一年度“先补后股”项目投后管理工作报告,全面反映年度项目整体运行、股权转化、增值服务、风险防控、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股权退出
股权退出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公开透明原则,可采取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并购重组、挂牌上市等多种市场化方式进行。股权退出的资金回到资金池滚动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第十六条管理费用
为保障“先补后股”工作有序开展,对汉交所在推进项目征集、遴选管理等工作、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在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股权转化及投后管理等工作中产生的费用,可根据机构实际工作量给予一定补助,从省级科技创新专项中支出。
第六章接力支持
第十七条受托管理机构统筹推进“先补后股”与种子基金项目库项目双向流转机制,对“先补后股”支持项目中技术成熟度达标、符合种子基金投资条件的,由受托管理机构优先推送至种子基金管理人;对种子基金储备库中创新性强、市场前景良好但暂不满足股权投资标准的极早期项目,由种子基金管理人择优推送至受托管理机构纳入“先补后股”项目库。
第十八条受托管理机构常态化对接市场化天使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社会资本,针对项目不同发展阶段匹配差异化资金服务,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撬动效应。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省直部门及受托管理机构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定期梳理推送“先补后股”支持企业清单,探索给予三项信用贷叠加支持及利率优惠、审批绿色通道等专项支持。受托管理机构指导企业规范研发费用归集、完善申报材料,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足额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等财税支持。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先补后股”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受托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企业应当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权终止项目,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将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立项的;
2.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
3.擅自变更项目核心任务或实施内容的;
4.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汉交所、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权终止委托协议,追回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
2.与项目承担企业串通,骗取财政资金的;
3.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或收益的;
4.泄露项目商业秘密,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尊重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规律,对相关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先补后股”改革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已履职尽责且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的,可予以免责或者减责处理。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时,已受理、已立项的项目,可继续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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