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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新修订文件!合肥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认定申报要求材料及奖补流程

文字:[大][中][小] 2026/8/26    浏览次数:13    

三新新修订文件!合肥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认定申报要求材料及奖补流程!合肥作为全国首批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项目可享受中央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或定额奖励,最高扶持可达 1500 万元。本办法所称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本市,专项用于支持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的资金。解读申报主体、三大支持赛道、申报材料、全流程以及奖补政策,帮助商圈、文旅、商业运营、品牌企业对照自查,抢抓政策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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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与目的。为规范合肥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 建〔2025〕341 号)和《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 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5〕 44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专项资金支持的合肥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涵盖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管、验收及资金拨付、监管等全过程。

第三条  试点项目。本办法所称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 以下简称 “试点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通过申报、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正式入库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本市,专项用于支持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试点期、申报周期。本办法所称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期( 以下简称“试点期”)是指 2025 年 10 月 1  日(含当 日)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含当日); 申报周期是指试点项目申报通知所明确的时间范围。

第六条  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 “公开公平、聚焦重点、示范引导、注重绩效” 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职责分工。试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依照市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

( 一)市级部门

1.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试点项目征集及储备,开展试点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督查,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下达资金预算,参与试点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督查;指导和督促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3.其他相关部门: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信、 民政、农业农村、文旅、卫生健康、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协同参与试点项目的征集、评审、验收等环节的工作;配合做好试点项目的跟踪促建。

(二)县( 市)区、开发区

1.县(市) 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落实辖区试点项

目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试点项目征集、 申报、初审、日常监管、初验等全流程工作,并对初审、初验等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参与辖区试点项目奖补资金的拨付、监管等;负责落实绩效评价工作。

2.县(市) 区、开发区财政主管部门:牵头落实辖区试点项目奖补资金的拨付、监管等;参与辖区试点项目申报、初审、初验等;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3.县(市)区、开发区其他相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科技、工信、 民政、农业农村、文旅、卫生健康、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协同参与试点项目的征集、初审、初验等环节的工作;配合做好试点项目的跟踪促建。

( 三)项目单位

负责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时报送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配合商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确保试点项目如期完成。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标准

第八条  支持方向。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 号)明确

的支持方向和要求,重点支持:

( 一)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打造一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二)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商业、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科产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推动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等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发展夜间经济,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支持培育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演出服务、冰雪经济、体育赛事、旅游列车、低空经济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发展艺术展览、沉浸体验、数字艺术、房车露营等消费场景。服务 “ 一老一小”,打造银发金街、童趣乐园等。促进家政等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

( 三)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 跨界联名。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激发优质资源消费潜力。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 “老牌新品”“国货潮品”。推动建设 “人工智能+消费”标杆场景和集聚区。 引导相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新型消费龙头企业。

第九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按照事后奖补原则,对于不同支持内容,采取以奖代补、定额奖励两种支持方式。 以奖代补是指根据项目有效投资额按比例给予支持;定额奖励是指达到支持条件后给予定额资金奖励。

( 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

1.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

支持内容:打造一批有影响力和带动性的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等平台载体。支持新建或改建首发中心,利用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创意园区、文体场所等空间,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满足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首发服务能力;支持首发经济集聚区打造,引导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创意园区、文体场所等招引、集聚一批市级以上品牌首店,形成首发集聚商业载体。

( 1 )首发中心

支持条件:

①申报周期内开展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1等全国性首发首秀活动年均 10 场以上( 以申报周期月数/12 折算年均数量,下同)。

②围绕首发中心平台载体建设、场景打造、功能提升等方面的投资额200 万元以上。

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支持标准:达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年均开展首发首秀活动每增加 5 场增加奖励20 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00 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 50%。

(2)首发经济集聚区

支持条件:

1   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的解释详见附件 1“合肥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词条说明”

①具有统一运营主体。

②项目建筑面积 1 万耐以上。

③申报周期内引入并正式开业的市级以上品牌首店年均 8 家以上(首店须签订不少于 1 年的租赁合同或入驻协议)。

④围绕集聚区载体建设、场景打造、功能提升等方面的投资额 200 万元以上。

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支持标准:达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年均引入首店每增加 5 个增加奖励 20 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 50%。

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条款,同一申报主体试点期内仅可选择 1 个子方向支持 1 次。

2.开设首店、旗舰店、概念店2

支持内容:支持具有行业引领性的国内外知名品牌首次来合肥开设中国( 内地)首店、安徽首店、合肥首店,推动首店向区域总店、总部提升发展;支持已在合肥发展的具有行业引领性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开设旗舰店、概念店。

( 1 )首店

支持条件:

2   首店、旗舰店、概念店的解释详见附件 1“合肥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 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词条说明”

①品牌创立并持续经营2 年以上。

②品牌在国内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除合肥外的其他省会城市已开设3 家以上实体门店,或列入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老字号名录,或近 5 年内入选指定品牌榜单3。

③品牌首次在合肥开设实体门店(含专柜),且开业店铺面积 100 耐以上( 以建筑面积或租赁面积计算,下同)。

④店铺开业3 个月以上且月均主营业务收入 30 万元以上(或开业后3 个月内主营业务收入200 万元以上)。

⑤门店投资额200 万元以上。

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支持标准:达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合肥首店奖励不超过40万元,安徽首店奖励不超过 60 万元, 中国( 内地)首店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2)旗舰店

支持条件:

①在合肥市范围内面积最大、商品服务品类最全、形象级别最高、体验功能最完整的旗舰门店。

②品牌在国内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含合肥在内的省会城市已开设 8 家以上实体门店,或列入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

3   指定品牌榜单详见附件 1“合肥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词条说明”

老字号名录,或近 5 年内入选指定品牌榜单。

③开业店铺面积200 耐以上。

④店铺开业 3 个月以上且月均主营业务收入 50 万元以上(或开业后3 个月内主营业务收入300 万元以上)。

⑤门店投资额300 万元以上。

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支持标准:达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奖励不超过 60 万元;店铺面积 300 耐以上,奖励不超过 80 万元;店铺面积400 耐以上,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3 )概念店

支持条件:

①体现品牌最新理念,在空间场景打造、消费交互模式、产品呈现形式上具有鲜明的创新引领性,与品牌标准门店形成显著差异。

②品牌在国内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含合肥在内的省会城市已开设 8 家以上实体门店,或列入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老字号名录,或近 5 年内入选指定品牌榜单。

③开业店铺面积200 耐以上。

④店铺开业 3 个月以上且月均主营业务收入 40 万元以上(或开业后3 个月内主营业务收入200 万元以上)。

⑤门店投资额300 万元以上。

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支持标准:达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开设首店、旗舰店、概念店条款,同一品牌试点期内仅可选择 1 个子方向支持 1 次。

3.首发首秀活动4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围绕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科创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活动。

支持条件:

①活动以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为核心,在全球或者全国范围内的首次发布。

②活动须提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向所在县( 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其报送至市级商务部门。

③活动须有不少于 10 家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④首发首秀产品自活动举办之日起3 个月内,全渠道销售额(含税,下同)达到 300 万元以上。

⑤活动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

⑥活动不得为纯线上直播类活动。

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4   首发首秀活动的解释详见附件 1“合肥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词条说明”

支持标准:达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活动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的,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同一品牌在同一申报周期内仅可支持一次。

4.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

支持内容:支持在合肥专业场馆举办的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支持条件:

( 1 )试点期内在专业场馆举办的展会,且须开设首发专区或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2) 展会面积 1 万耐以上,其中首发专区或专场面积 500耐以上。

( 3 )首发专区或专场内举办首发发布仪式,全国性首发新品 10 个(含) 以上。

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支持标准: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奖励不超过30 万元。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1.打造商旅文体健科产融合的消费新场景

支持内容: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商业、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支持一批商旅文体健科产融合的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新场景。

支持条件:

( 1 )具有统一运营主体及年度活动计划,融合商业、文化、旅游、体育、健康、科技、产业、教育、休闲等业态不少于2 类(其中 ‘商业’为必备业态)。

(2)场景直接面向普通消费者,并应用人工智能(如 AI 大模型、AI 数字人、智能终端、机器人等)或元宇宙(如 VR、AR、 MR 、XR 、裸眼3D 、全息显示等)等相关数字技术进行赋能。

(3 )项目有效投资额 300 万元以上。

支持方式: 以奖代补

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1200 万元。

2.推动服务消费集聚区建设

支持内容:支持商圈商街、文旅体集聚区、会展场馆、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仓库)向服务消费集聚区升级,拓展文化时尚、健康、体育、教育、研学体验、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养老等服务消费功能,积极引入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激活集聚区消费活力。

支持条件:

( 1 )具有统一运营主体及年度活动计划。

(2)建筑面积2 万耐以上,集聚市场主体 40 家以上。

(3 )集聚文化时尚(如文化体验、国潮品牌店、IP 衍生品

体验店等)、健康体育、研学体验、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业态不少于3 类。

(4)项目有效投资额 300 万元以上。

支持方式: 以奖代补

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1200 万元。

3.发展夜间经济

支持内容:围绕夜间消费场景的打造及业态融合,优化夜间消费环境,支持商业综合体、商业街、文旅体育设施的夜间标识指引、夜间亮化、景观雕塑、休闲设施、智慧服务平台等进行升级改造,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支持条件:

( 1 )具有统一运营主体的商业综合体、商业街、文化旅游体育消费场所。

(2)建筑面积 1 万耐以上。

(3 )集聚经营主体 30 家以上,其中营业至晚24:00 的商户

10 家以上。

(4)项目有效投资额200 万元以上。

支持方式: 以奖代补

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4.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

支持内容:支持培育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演出服务、冰雪经济、体育赛事、旅游列车、低空经济等消费新增长点领域,发展艺术展览、沉浸体验、数字艺术、房车露营等消费场景5。

支持条件:

( 1 )具有统一运营主体,具备统筹管理项目建设、活动组织、场景运营等能力。

(2)申报周期内项目服务消费者数量 5000 人次以上,形成一定规模的消费带动效应。

(3 )申报周期内实现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上。

(4)项目有效投资额 300 万元以上。

支持方式: 以奖代补

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200 万元。

5.服务 “ 一老一小”

支持内容:打造银发金街、童趣乐园6等消费新场景。重点支持企业建设银发经济街区(商场)、园区;支持在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商业街、文旅体育项目内开展适儿化改造,打造童趣

5   培育服务新增长点涉及的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演出服务、冰雪经济、体育赛事、旅游列车、低空经济的解释详见附件 1“合肥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词条说明”。

6   银发金街、童趣乐园的解释详见附件 1“合肥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词条说明”。

乐园等消费新场景。

支持条件:

( 1 )具有统一运营主体。

(2)申报周期内项目服务消费者数量 5000 人次以上,形成一定规模的消费带动效应。

(3 )申报周期内实现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上。

(4)项目有效投资额 300 万元以上。

(5 )银发经济街区(商场)、园区类项目须满足专项要求:

①提供适老商品或服务业态的入驻商户数量 10 家以上;

②具备适老服务、适老产品、适老场景,且须有明确标识。支持方式: 以奖代补

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1200 万元。

6.家政业态模式创新

支持内容:支持家政服务企业搭建智慧家政服务线上平台,推动家政服务提质增效;支持家政服务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打造“社区+ ”家政服务新场景,推动家政服务进社区。

( 1 )家政智慧化平台

支持条件:

①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品类应包含母婴护理、居家养老、家庭清洁、家务服务、整理收纳、家电清洗中的3 类以上。

②具备较为成熟的线上运营能力,至少包含在线咨询、在线下单(签约)、服务评价、信息查询、结算统计等核心功能模块。

③申报周期内线上订单数量达到 1000 单以上。

④项目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

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支持标准:达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奖励不超过40 万元。

同一申报主体在试点期内仅可支持一次。

(2)家政社区综合服务网点

支持条件:

①建设内容符合“社区+ ”综合服务定位:打造集便民服务、体验展示、技能培训、“一老一小”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家政综合服务网点,能够为社区居民提供多元化、便捷化的家政服务。

②已运营 5 个以上家政服务网点(不含新增网点)。

③项目新增网点的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如新增网点为租赁的,须签订不少于 1 年的租赁合同。

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支持标准:达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奖励不超过40 万元。

同一申报主体在试点期内仅可支持一次。

7.外贸优品展销中心与购物集聚区

支持内容:支持建设外贸优品7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或

7   外贸优品的解释详见附件 1“合肥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

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

支持条件:

( 1 )具有统一运营主体。

(2) 申报周期内实现销售额 100 万元以上。

(3 )项目有效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

(4)属于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的,展销面积 100 耐以上,外贸优品 SKU 不少于 100 个,且占全部销售商品 SKU 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0%;属于外贸优品特色商业街的,从事外贸优品销售的门店数量不少于 10 家,且占街区门店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5 )项目在宣传展示方面应突出外贸优品主题。

支持方式: 以奖代补

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有效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 IP8跨界联名

1.联动知名IP 开发周边产品

支持内容: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研发、生产制造、营销推广全产业链,支持企业与知名IP 开展主题植入、联名合作,开发系列周边产品。

法词条说明”

8   知名 IP 的解释详见附件 1“合肥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词条说明”

支持条件:

( 1 )单个 IP 联名产品系列推出后3 个月内,全渠道销售额200 万元以上。

(2)联名产品须具有自主设计元素,设计来源清晰,具备原创性。

(3 )应由提供优质消费资源的一方申请项目支持,提供 IP的一方不得再就同一项目申请资金支持,且企业需提供书面承诺仅在一个试点城市申报。

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支持标准:根据单个 IP 联名产品系列推出后 3 个月内全渠道销售额,按以下标准给予定额奖励。销售额200 万元以上,奖励不超过20 万元;销售额 500 万元以上,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销售额 1000 万元以上,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同一申报主体试点期内在该子方向下获得支持的项目不超过 3 个。

2.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等知名IP 打造综合性消费场景

支持内容:联动国潮动漫影视游戏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名城、历史文化名人等资源,实施IP 元素植入、主题装置、软硬件设备购置升级等,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

支持条件:

( 1 )知名IP 具备官方授权或经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同意使用。

(2) 申报周期内项目实现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上。

(3 )项目有效投资额 300 万元以上。

支持方式: 以奖代补

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有效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元。

3.老字号企业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

支持内容:支持具备认定资质的老字号企业跨界经营、融合发展,依托合肥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 “老牌新品”“国货潮品”。

( 1 )老字号开设新店、旗舰店

支持条件:

①品牌应列入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老字号名录。

②在试点期内开设新店、旗舰店,项目累计有效投资额200万元以上。

支持方式: 以奖代补

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有效投资额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元。

同一申报主体在同一申报周期内仅可支持一次。

(2)老字号开发推出 “老牌新品”“国货潮品”

支持条件:

①品牌应列入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老字号名录。

②项目须保留核心工艺或融入现代设计元素。

③新品上市后3 个月内,全渠道销售额200 万元以上。

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支持标准:根据新品上市后3 个月内全渠道销售额,按以下标准给予定额奖励。销售额200 万元以上,奖励不超过20 万元;销售额 500 万元以上,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同一申报主体试点期内在该子方向下获得支持的项目不超过 3 个。

4.推动发展 “人工智能+消费”应用场景(集聚区)

支持内容:推动企业建设 “人工智能+消费”应用场景(集聚区),支持运用人工智能、具身智能机器人、虚拟现实、超高清等数字技术,赋能商场、商街、商圈、文化体育场馆、文博文创园区及公园景区等消费载体,创新推出智能指引、机器人导览、 VR 购物、AR 试穿、元宇宙体验、智慧剧院等沉浸式、体验式消费新场景。

支持条件:

( 1 )项目具有明确的AI 技术应用场景与消费转化模式,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提供服务。

(2)项目有效投资额200 万元以上。

(3 )申报周期内累计服务消费者 5000 人次以上,实现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上。

(4)数据安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建立用户信息保护机制。支持方式: 以奖代补

支持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1200 万元。

同一申报主体在同一申报周期内仅可支持一次。

第十条  不予支持内容。

( 一)综合性要求

1.不支持故意拆分的项目(将本属于同一建设方向及内容的项目拆分成多个项目申报的)。

2.不支持 2025 年 9 月 30  日(含当日)前及 2027 年 9 月 30日(不含当日)后投入营业使用的项目;不支持 2025 年9 月 30日(含当日)前发生的投资额。

3.不支持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不支持新建商业综合体以及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建设,不支持一般性装修;不支持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活动。

4.不支持土建工程建设,包括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土地购置等各项开支,建筑物相关勘测、设计、评估以及土方开挖、基础浇筑、墙体砌筑、扩建、新建办公楼、宿舍楼、政府性楼堂馆

所等明令禁止的基础设施项目。

5.不支持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养老院和病房建设等与支持方向无关的领域。

6.不支持免费的纯公益项目。

7.不支持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展会、节庆、论坛活动;不支持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

8.不支持近三年已获得其他中央基建投资和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近三年已获得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可予以支持,但同一项目获得的试点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合计支持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 50%; 同一项目地址确有建设内容独立、可明确区分的新投入营业项目,可视为新项目支持。

9.不支持不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后续文件等相关要求的项目。

10.不支持常规停车场(含智慧停车场)建设和游客服务中心建设,相关投入不得纳入有效投资额。

(二)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方向

1.不支持同质化、缺乏实质创新的首店。

2.不支持侵犯知识产权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首发项目。

3.不支持合肥市下辖各县(市)、区及开发区范围内的首发项目。

4.不支持简单以“开展首发活动”“引入首店”等作为名称的

项目。

( 三)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方向

1.不支持政府、企业发放消费券、优惠补贴、宣传推广等投入,政府举办的促消费活动,企业举办的促销推广活动。

2.不支持无消费内容或免费开放的项目。

3.不支持仅短期开展的活动或临时性搭建的消费场景(如一年举行 1—2 次的马拉松等赛事、群众性活动,存续时间少于 1个月的消费场景,符合其他两个支持方向的项目除外)。

4.不支持单纯商品消费的项目,如传统购物型超市、汽车加油或充电站等。

5.不支持单一传统业态的项目,如汽车4S 店、传统模式汽车销售和维修场所、单一餐饮业态的餐馆等。

( 四)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 跨界联名方向

1.不支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的IP 消费场景。

2.不支持渲染负面或不良情绪的消费场景。

3.不支持简单模仿、缺乏核心内涵等质量不高的IP 消费场景。

4.不支持未明确具体 IP 名称,只简单以“孵化 IP”“国潮 IP” “相关 IP”“历史文化 IP”等名称申报的项目。

5.不支持未形成实际消费带动力和量化可视成果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条件。

( 一)申报单位应为试点项目( 即申报项目)的实际实施主体。

( 二)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近三年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或联合惩戒名单、不存在经营资金链断裂或账户被冻结等资产风险问题。

( 三)申报单位承诺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法律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 四)申报项目的建设地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 五)申报项目如有土建内容的,应符合项目备案(核准)、环评、规划、土地等相关建设条件(如涉及)。

(六)申报项目投入营业使用时间应在 2025 年 10 月 1  日(含当 日 )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含当日)内。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项目申报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向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 二)区级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开展实地核查,并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报送至市商务局。

( 三)市级评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等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择优确定拟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试点项目。

( 四)项目公示。通过市级评审的项目经集体研究后,公开公示 7 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形成试点项目库。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程序。

( 一)组织验收。纳入试点拟支持项目库的企业,项目建设完成后即可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试点项目库内的项目提交书面验收材料。

( 二)区级验收。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验收材料进行初验和实地核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对验收材料不齐全、项目实际与材料不符的,直接予以退回;区级验收合格后,报送至市商务局。

( 三)市级验收。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等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查验、项目审计等方

式开展市级验收,第三方机构出具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具验收意见(含拟奖补资金)。如专项资金充足,拟奖补资金按照各条款规定的最高标准确定;如申报周期内所剩的专项资金不足,拟奖补资金按一定比例调减。

( 四)拟奖补情况公示。根据验收意见及集体研究情况,将拟奖补情况公开公示 7 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进入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退出。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逐级核实后,取消项目支持资格,退出试点项目库。

( 一)验收未通过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 二)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 三)项目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

( 四)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拟奖补情况提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示同意后,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以奖代补类项目,实行“ 阶段性验收预拨+终验清算”制度。具体规则如下:

( 一)预拨条件。 申请预拨的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已纳入合肥市消费 “ 三新”试点拟支持项目库;

2.项目类别为以奖代补类;

3.项 目 已完成阶段性建设任务,且已完成的有效投资额不低于 1500 万元;

4.企业信用状况良好、经营状况稳定;

5.在建或未完工项目须按进度据实提供阶段性专项材料;涉及运营期专项条件(如活动场次、服务消费者数量、营业收入等)在预拨环节暂不强制要求全部达成,但须在终验时全面达标。

( 二)不予预拨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预拨:

1.项目未开工或已停工;

2.经核定的有效投资额低于 1500 万元;

3.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记录;

4.项目存在重大变更未按规定报批;

5.其他不宜预拨的情形。

( 三)预拨次数与比例。单个项目在试点期内仅享受一次预拨。阶段性验收通过后,按不超过核定有效投资额对应补助金额的 80%予以预拨。

( 四)预拨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向所在县(市) 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预拨申请材料,包括:预拨申请表、阶段性验收报告、有效投资证明材料、企业信用情况证明、预拨资金使用承诺书(须承诺若项目未通过终验或整改不到位,全额退回已预拨资金)及其他必要材料。

2. 区级初验。县(市) 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及项目奖补情况查重。

3.市级验收。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阶段性验收,委托第三方机构同步开展专项审计。

4.公示与拨付。经集体研究后公示 7  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按程序拨付。

(五)验收频次。 阶段性验收原则上每 1—2 个月组织一次,企业可根据项目进度自主选择申请批次。

( 六)资金监管

1.预拨资金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资金用于项目相关投资。

2.获得预拨资金的企业须按季度向所在县(市) 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

(七)清算机制

1.项目整体完工后组织终验,根据终验核定的有效投资额确定最终奖补金额,扣除已预拨部分后拨付剩余资金,多退少补。

2.项目未通过终验、建设内容与申报严重不符、弄虚作假、中途终止或存在其他应当退回情形的,须全额退回已预拨资金。

3.企业须在收到退回通知后30  日内完成退款;逾期未退回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法追回,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本条所述预拨机制仅适用于以奖代补类项目。

第十六条  支持上限。同一单位累计享受专项资金支持不超过 3000 万元。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项目单位须在申报时设定清晰、量化、可考核的绩效目标,并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未按时提交或报告内容严重失实的,可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记入信用记录。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绩效目标,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的项目,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收回资金等措施。

第十八条  日常监督。各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材料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及时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各县(市) 区、开发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动态跟踪项目进展,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问题;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防范、化解风险,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县(市) 区、开发区和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资金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单位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截留、挤占、

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单位三年内禁止申报各级各类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 号 )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工作纪律。有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及资金管理过程中,要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实事求是开展工作。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时间与解释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文件有冲突的,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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