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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质押融资办理!湖北取水权质押贷款条件、登记流程、所需材料一文读懂
湖北省水资源资产化改革迎来里程碑式突破!2026年1月,湖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湖北省水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水利规〔2026〕3号)。这是湖北省首次系统出台水权质押融资专项政策,标志着湖北在水资源市场化配置和绿色金融创新领域迈出关键一步。意见明确:到2027年,基本建立水权权属明晰、规则完善、监管有力的水权质押融资制度体系。合法持有取水许可证或水资源使用权证的自然人和企事业单位,均可凭水权凭证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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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依法依规推动水权质押融资,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盘活水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等政策,立足我省实际,建立我省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服务工作的新机制,立足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到2027年,基本建立水权权属明晰、规则完善、监管有力的水权质押融资制度体系,健全水权质押融资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二、水权质押融资概念及范围
1.水权质押融资内涵。水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的约定,以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的取水许可证、水资源使用权证,或适用于“两农”信用价值贷款的水权凭证作为质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行为。
2.水权质押融资适用范围和对象。本意见所指水权质押融资业务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取水权,对依法取得合法有效水权凭证的自然人或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办理水权质押融资业务。
三、规范开展水权质押融资工作
1.科学评估确定水权质押价值。水权价值由具备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或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评估。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取水指标数额、水权指标交易市场价格、水权运营产生收益、年平均水资源费、经济周期和国家地方政策等因素。水权质押率根据水权评估价值等因素,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确定。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水权,在有效期内且满足水权使用相关要求的,自然人或企事业单位,可按规定到有关金融机构申办水权质押融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水权权证有效期限内对应的水权权益价值。水权权属应清晰、合法可转让,并满足能够办理权利质押登记的条件。存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导致水权受到限制情形的,不得用于水权质押融资。
2.规范开展水权质押融资。依法取得水权凭证,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将水权凭证作为质押物,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水量等相关数据,就可以向贷款人以申请办理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各类贸易融资,票据、保函等。
3.严格质押融资登记管理。借款人应在核发水权凭证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水量等数据后,方可申办水权质押融资业务。水权质押融资合同签订起1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信息证明等有关资料上传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完成备案。借贷双方对申请和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应向符合条件的已办妥质押备案手续的水权质押融资的自然人或者企事业单位授信放款。
4.规范质押融资合同管理。水权质押权利和贷款合同签订,应将质押水权项目对应的水利资产相关权属划分清晰,共有权属的多个自然人或者事业单位共同完成合同签订。质押融资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办理质押登记并完成手续,并报审核单位进行水权质押信息登记备案。
5.加大质押融资优惠扶持力度。各金融机构可通过优化提升水权质押融资扶持动力,对作为水权质押对象的自然人和企事业单位,可建立贷款审批及贷款流程绿色通道,提高贷款办理效率。
四、加强水权质押融资风险监管
1.强化标的管理。同一水权不得重复质押,水权凭证衍生证件不能开展质押融资。水权质押融资存续期间,水权相关事项变化、质押变更、注销登记、水权凭证到期延续等,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依法依规到核发权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且借款人不得用新的水权凭证到除贷款人以外的主体申请质押担保。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汇总形成水权质押融资贷款需求项目名录,协助开展借款人水资源税欠缴、重复质押等异常情况调查咨询。
2.加强贷后监测管理。各金融机构加强对水权质押融资的贷后管理,加强对资金流向、风险情况监测,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且符合约定。水权质押融资按照授信合同用途约定,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和用途。贷款人在发放水权质押融资资金后,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融资风险。
3.加强违约事项处理
(1)贷款人关注借款人违约及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①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信息、交易记录等被证明虚假或(和)无效;
②未能履行和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所做出的承诺;
③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
④水权质押期间借款人宣告解散或破产;
⑤水权凭证到期;
⑥违反合同和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2)借款人发生违约及风险事项,贷款人拟对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处理措施的,应及时告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①要求借款人变更或追加担保;
②提前回收融资;
③通过水权交易向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转让等方式依法处置质押的有效期内的水权。
五、保障措施
1.加强协调联动。水权质押融资贷款是绿色金融产品的重要创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广,鼓励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水权质押融资需求的支持,为盘活水利资源、拓宽融资渠道提供助力。湖北省水利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2.加强融资对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汇总形成水权质押融资贷款需求项目名录,人民银行湖北辖内各分支机构可组织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金融机构加强与有水权质押融资意向的自然人或企事业单位沟通衔接,做好水权质押融资服务,并及时反馈工作进展。
3.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水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介,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扩大社会知晓度,为顺利推进全省水权质押融资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助力全省经济绿色发展。
附件1:湖北省水权质押登记流程
一、业务申请
1.填写申请表:填写《水权质押申请表》(见附件2),报核发水权凭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水量。
2.全国水权交易系统业务申请:借款人(申请人)进入全国水权交易系统,登录账号,录入借款人基本信息、质押标的信息,上传盖章版《水权质押申请表》、水权权证、借款人和贷款银行(贷款人)基本信息、法人身份证等资料,等待系统确认申请。
二、质押登记
1.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登记: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水权质押贷款合同15个工作日内,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基本信息、质押物描述、登记期限等,完成质押登记。登记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质押登记信息证明。
2.登记资料上传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备案:全国水权交易系统业务申请通过后,借款人点击水权融资融资合同管理,上传质押登记信息证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生成)、贷款及质押合同等,完成备案。
水权质押融资是绿色金融产品的重要创新。从《指导意见》的政策框架到恩施、云梦、咸宁等地的生动实践,湖北省正在走出一条“以水权换融资、以融资促节水、以节水优生态”的绿色发展新路。建议涉水企业、农业合作社、水利项目建设单位等深入研读政策,主动对接金融机构,让手中的水权凭证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金钥匙”。
信息来源:湖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湖北省水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水利规〔2026〕3号);湖北省水利厅政策解读(2025年12月27日);房县人民政府网站政策解读(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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