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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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度成都高新区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自贸方向)项目申报工作正式启动。本专项资金面向高新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独立法人机构与平台运营主体,重点支持两大方向:一是自贸制度创新研究,开展跨境数据相关课题研究,形成可复制推广制度成果;二是国际合作平台建设,支持载体软硬件升级、国际场景打造、涉外论坛会议活动落地等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为 2025‑2026 年度,采取财政专项补助方式予以支持,申报单位需满足信用合规、无重复申报等要求,请各单位对照实施细则编制项目材料,按期完成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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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要求
(一)方向一支持企业、机构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在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开展建立产业跨境数据负面清单研究,为四川省自贸办制定跨境数据负面清单提供支持;方向二支持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国际合作平台实际运营主体加强载体软硬件提升建设及氛围营造、打造国际组织聚集区、营造特色消费场景,支持涉外公益性会议论坛等活动在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国际合作平台落地举办,以进一步提升成都高新区对外开放水平。
(二)申报单位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纳税等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法行为、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且无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信息名单。
(三)同一申报主体通过其他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支持,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该项目单位本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四)支持项目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实际发生项目。
(五)不符合以上要求的项目视为材料不合格,审核不予通过。
二、申报时间
2026年10月1日至14日。
三、支持方向
详见附件1。
四、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于2026年10月14日17:00前,按照支持方向要求完成材料准备并发送至邮箱:
方向一:
1.项目申请表(附件2);
2.申请单位承诺书(附件3);
3.报价表;
4.数据出境相关研究经验材料证明;
5.项目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至少三名需有高级职称证书,项目负责人需为博士;
6.企业调研经验至少3条证明(含问卷、访谈记录等)。
方向二:
1.项目申请表(附件2);
2.申请单位承诺书(附件3);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自评报告;
5.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6.项目汇总表;
7.项目相关合同汇总。
以上申报材料需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并胶装成册,法人必须手签,不可使用签字章,申报单位、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处加盖公章,整册盖骑缝章,纸质版两份,电子版一份,送至高新区管委会9楼919办公室外工位陈老师处。
五、其他事项
(一)项目真实性。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真实性负责,若提供虚假项目资料,申报单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申报过程中,申报单位有义务配合审核部门提供所需佐证材料。
(二)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3号)、《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3〕130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发展相关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川财建〔2023〕138号)有关要求管理。
(三)资金分配。所有项目实际支持资金金额及支持比例将视本次支持资金总规模额度进行相应调整,被支持单位应无条件服从调整结果。
(四)绩效管理。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资金支持方向、资金使用范围和内容,并组织项目资金申报、评审工作,以及项目资金管理、拨付工作。
(五)细则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若遇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六)细则解释。本细则由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2025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自贸方向)实施细则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相关决策部署, 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规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切块下达的202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 金119万元,用于支持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天府新区片区高新 区块(以下简称“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
二、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严格遵循《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 〔2022〕3号)、《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3〕 130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发展相 关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川财建〔2023〕138号)有关要求,以省 自贸办相关文件中资金支持方向为导向,坚持专款专用、使用规范,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确需变更项目内容的,须按项目和资 金管理权限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专项资金不得用 于补助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企事业单位发
放工资、奖金及各项津补贴等工资性支出,不得用于禁止性补贴(包 括出口实绩或进口替代),不得用于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专 项资金原则上不能重复支持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个项目。
三、使用方式
(一)项目实施主体
专项资金实施主体为符合支持方向的相关企业、机构和国际合 作平台运营单位。
(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定向引导、奖励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具体 分配可依据因素测算、据实据效等方式实施。
(三)支持额度
符合支持方向一的申报项目,分配额度上限不超过40万元,符 合支持方向二的申报项目,分配额度上限不超过79万元;若各申报 项目资金需求总额超出119万元,则按比例对各申报项目予以分配。
(四)使用拨付
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将按照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和投资促进 局“三重一大”制度和《成都高新区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 法》(成高管办发〔2023〕46号)要求,按流程审批同意后使用拨付。
四、拟支持方向
(一)方向一:支持制度创新项目
支持内容: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目标,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开辟 新途径,形成可推广经验。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支持在成都高新
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开展建立产业跨境数据负面清单研究,为四川省 自贸办制定跨境数据负面清单提供支持。
(二)方向二:支持国际合作平台建设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在四川自贸区内面向外向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平 台建设,吸引高影响力项目落地。聚焦提升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国 际合作平台运筹高端要素能力,力争将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国际合 作平台打造成国际项目聚集、国际服务完备、国际交往活跃的前沿 服务中心。支持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国际合作平台实际运营主体加 强载体软硬件提升建设及氛围营造、打造国际组织聚集区、营造特 色消费场景,支持涉外公益性会议论坛等活动在成都高新自贸试验 区国际合作平台落地举办,以进一步提升成都高新区对外开放水平。
五、绩效管理与绩效评价
(一)绩效管理。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谁 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在申 报项目和资金时科学设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做好绩效运 行监控,对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对发现的问题 要及时做好督促整改。
(二)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管理, 自觉接受上级、本级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 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相 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 、附则
本实施细则所涉条款与区本级其它政策实质相重叠的,按就高 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补对象应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 开展自贸区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将按照《成都高新区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 理办法》(成高管办发〔2023〕46号)资金分配相关要求报分管委领 导审批同意后印发,自印发起实施,有效期1年。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2025 年成都高新区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自贸方向)项目申报启动,支持自贸制度创新研究、国际合作平台建设提升类项目,面向高新区自贸片区合规机构及运营主体,符合条件单位抓紧筹备项目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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